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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艺术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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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四川省万星拍卖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 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801室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 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成交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 按约定价格或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 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々行负担),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成交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成交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七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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